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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志力与蒙权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力,蒙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志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蒙权文,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志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蒙权文位于上思县思阳城南开发区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上国用(2007)字第12-1-75**,地号:19-139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蒙权文位于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上国用(2007)字第12-1-75**,地号:19-139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