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2928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中海与康军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海,康军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新29**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海,男,现住阿克苏市晶水路。被执行人:康军周,男,汉族,个体,现住阿瓦提县。我院受理的王中海与康军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军周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康军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康军周已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经查实因现被执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瓦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直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方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买买提 .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 提 .艾来克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山江 . 吐尼亚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