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葛后明与刘天龙,夏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后明,刘天龙,夏光兰,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53号原告葛后明,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天龙,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夏光兰,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夏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后明与被告刘天龙、夏光兰、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后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后明在本案诉���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葛后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后明撤回对被告刘天龙、夏光兰、重庆市合川区至皇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