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宁军、李田田与胡东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军,李田田,胡东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24-2号原告马宁军,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李田田,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胡东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军、李田田与被告胡东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52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胡东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现原告马宁军、李田田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告胡东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胡东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六年四十八日书记员 陈笑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