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继航与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航,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132号原告:许继航,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青岛市规划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国,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云万林,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起,市长。委托代理人曲学林,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许继航不服被告青岛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维持青岛市规划局作出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具体行政作为的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3月24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继航,被告青岛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家国、云万林,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曲学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继航诉称,被告青岛市规划局2009年9月30日作出的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违反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侵害相邻建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青岛市规划局作出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具体行政作为的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判决撤销青岛市规划局作出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15)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山海景园系第三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东昌贸易中心位于山海景园东侧,其间有围墙相隔。原告许继航系系东昌贸易中心北起第二户网点的所有权人,该户网点门朝东向。被告青岛市规划局2009年9月30日为山海景园小区颁发了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本院认为:被告青岛市规划局所作出的青规黄建字(2009)106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原告许继航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继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江社志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