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1070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代理审判员张敦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农历11月20日举行了婚礼,并于2003年12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由于婚后被告沉迷赌博,欠下赌债,且从2014年底开始未拿回家一分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跟谁生活由孩子自行选择;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的赌债自行承担。被告吴某甲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离婚,孩子根据其自己的意愿随谁一起生活;3、原告主张的财产存款50万元,应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是婚后我打工挣钱所得。如果离婚,我因赌博所欠债务由我个人偿还是可以的。3、对原告所称的恋爱、结婚、生育孩子的情况及时间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农历11月20日举行了婚礼,并于2003年12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现就读于海门市余东中心小学。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曾向原告写下保证书,证实被告曾从家中拿走五十万元存款用于赌博并输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甲自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时间跨度近一年,应该说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抚养一子,夫妻关系平稳维系了十年的时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被告因为赌博的行径使得夫妻的感情有极大影响,但被告当庭表示已经戒赌,且努力在上海打工偿还赌债,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只要被告能够本职工作努力,生活情趣××家庭事宜平等协商,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此外,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幼,亟需父母生活上抚育及精神上的关怀,若因双方未尽努力维系家庭,而致孩子丧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的关爱,均为孩子的不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及财产方面的诉请,本院不予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张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