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执监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3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王波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中心河乡(南豆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柏吉全,该公司总经理。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立案执行,现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天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等移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