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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运新学与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新学,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91民初201号原告:运新学。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108号。法定代表人:董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勇,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运新学通过其儿媳鲍涛将20万元打入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树杰银行账户中,后又借给被告2.4万元。2014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运新学交来借款人民币248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自2014年3月2日至今利息(按年息24%计算)96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运新学借款本金248000元,利息96000元,共计人民币344000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