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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城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方竞峰、常熟市中展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竞峰,常熟市城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展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展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竞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城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枫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钱瑞龙,董事长。原审被告常熟市中展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环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江小荣。原审被告常熟市中展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秀莲。上诉人方竞峰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城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熟市中展新开元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展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2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竞峰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在浙江省义乌市,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常熟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方竞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