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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631号原告周丽娟,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徐健,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新,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娟与被告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娟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徐立新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