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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唐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林宏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林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1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法定代表人叶国罗。被执行人唐芸,女,1980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林超群,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金建南,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林超英,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宏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林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归还借款本金424999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96元,林宏良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超群、唐芸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13号楼802室房屋和被执行人林超英、林宏良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汇景名苑8幢一单元102室房产,上述两套房产难以腾退,一时难以处理。同时本院又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南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桂花园6号楼202室房产,但该房产抵押给工商银行椒江支行,基本无残值。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林宏良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唐芸、林超群、金建南、林超英、林宏良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3160号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