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海林与被执行人汤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林,汤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林,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号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6123241982********。被执行人汤铮,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湘居委会红星一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80********。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林与被执行人汤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铮应向申请执行人朱海林支付人民币25333元及利息472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元、执行费3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