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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沈俊敏、李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俊敏,张宝华,李玉霞,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9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俊敏。委托代理人:侯永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士振,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宝华。委托代理人:王保忠,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玉霞。原审被告:王海龙。上诉人沈俊敏与被上诉人张宝华、原审被告李玉霞、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沈俊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俊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俊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俊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沈俊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中斌审 判 员  陈淑梅代理审判员  古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