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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罗少伟与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茜尔鞋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17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少伟,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罗少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万润林。原告罗少伟诉被告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少伟欠款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若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2015年1月8日,罗少伟以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6859.93元,执行费为4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森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17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