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庆龙与赵显臣、张国霞、王全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庆龙,赵显臣,张国霞,王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庆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显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霞,女,汉族。原审被告王全,男,汉族。上诉人高庆龙因与被上诉人赵显臣、张国霞、原审被告王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永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出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对原审原告赵显臣诉称的化肥返还去处、相应化肥款项应承担责任的主体相关事实未能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永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黑龙江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退回上诉人高庆龙。(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文斌审 判 员 杨社娟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