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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施龙诉李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龙,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第429号原告施龙,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李贵,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龙诉被告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龙承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炳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