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柯柏雄与梁志艺故意伤害罪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柏雄,梁志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柯柏雄,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919。被执行人梁志艺,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852。申请执行人柯柏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志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梁志艺应赔偿42656.72元给申请执行人柯柏雄,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志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