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高培丰,肖榕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17号原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10号青原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3637037-0。法定代表人谢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861980194P。负责人张侃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星,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高培丰,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第三人肖榕,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第三人高培丰、肖榕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腾飞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