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颖与闫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明,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颖。上诉人闫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明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