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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胡家辉与张颖、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辉,张颖,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344号原告胡家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庶瑜,系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颖。委托代理人孟杰,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佟昕,系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纪筱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家辉诉被告张颖、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家辉委托代理人张庶瑜、被告张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杰、被告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纪筱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辉诉称: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X号1-3-3,位于被告张颖所有的房屋的楼下,该栋楼房在公房出售前是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的家属楼,产权单位是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1997年4月10日因公房出售原告取得所有权,但该栋楼房的其他公用设施产权仍属被告辽宁省健康教育中心。2015年11月5日夜,被告张颖家中发生漏水,因夜里无人发现,水从四楼一直漏到二楼,给原告及楼下住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颖辩称:2015年11月5日晚上11时多,我家里自来水主管道位于水表之前的部分,突然发生爆裂,因为管道使用pvc管,连接处是粘的,而且管道是在2003年时由被告教育中心统一将原来铁制的管道更换为PVC管,使用的时间很长,水管爆裂的部分连接处是用胶粘的,在此之前也听说别人家有漏水、爆裂的情况。事故发生在晚上,我已经睡觉,不知晓漏水情况一直到楼下敲门才知道。我不应承担责任,我不是适格的主体,应由被告教育中心承担责任。水管爆裂的原因是自来水主管道爆裂,水管爆裂的位置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该部位属于公共部分,属于共有设施,维修责任应由被告教育中心承担。我房屋原产权单位为被告教育中心,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及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维修责任为原产权单位,且专项的维修基金也都在被告教育中心处。被告教育中心辩称:水管发生爆裂的时间是晚上9、10时左右,并没有到11时,被告张颖已经把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人。水管爆裂连接处是粘的,且其所说的2003年更换管道,现有在职人员不能确定时间距2003年至今已有13年之久,期间该PVC管是否又经过其他更换并不能确定,我方于90年代已经完成了该小区全部公房产权出售,我方已不是产权单位,该小区目前处于弃管小区状况,也没有专项维修资金在我方保管,对于弃管小区内房屋漏水应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自来水公司承担,我方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原、被告称水管爆裂位置在主管道,我方并不认可,且事发后原告第一时间去通知被告张颖处理此事,但敲门很久没有应答,延误了第一时间止损的义务,使损害扩大。综上,我方认为,我方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也没有维修义务,且多年来也无人向我方提出维修要求,水管爆裂系住户房屋内私有空间内的管理处置,被告张颖的承租户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应自负自己的损失和侵害他人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X号133(建筑面积75.12平方米)房屋的房主,被告张颖系其楼上的邻居。2015年11月5日晚,因被告张颖家中自来水主管道爆裂,致使水流渗过地面流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顶棚及墙壁墙皮受潮脱落,地板部分被水浸泡,衣物受潮,布艺沙发受潮。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张颖所有的房屋系公房出售所得,其原产权单位系被告教育中心。本案中水管爆裂部位位于自来水主管道进入被告张颖家中至计量水表之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本案中,被告张颖家中自来水爆裂部位位于计量水表之前,应属被告教育中心负责管理维护的范围,因此被告教育中心应对原告胡家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顶棚及墙壁的刮大白费用,本院酌定为3500元;地板损失,考虑到仅是部分受损,本院酌定为1000元;被褥、布艺沙发的损失,涉及清理费,原告主张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照明线路损失及住宿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两项损失的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教育中心辩称被告张颖存在扩大损失范围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漏水发生于夜间,被告张颖家未在漏水发生第一时间发现也属常理之中,并且其在发现漏水后也采取了相应施救措施,故本院对被告教育中心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家辉经济损失4,900元;二、驳回原告胡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健康教育中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未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维修基金,并从中列支。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