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夏付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夏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902行审18号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47号。法定代表人竺锐航,局长。被申请人夏付娟,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定综执罚决字[2015]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舟定综执罚决字[2015]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露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