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翟利钧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良,翟利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2财保40号申请人张忠良,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18日,现住北京市。被申请人翟利钧,男,出生于1969年4月21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张忠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翟利钧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xxx**号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依法进行扣押。申请人张忠良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苏新卫所有的蒙Axxx**号路虎牌越野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利钧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xxx**号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苏新卫所有的蒙Axxx**号路虎牌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飞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