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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杨惠敏,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将一枪支存放于黄某(已判处刑罚)的租住房中。2013年3月1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该枪支系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弹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中华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