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刑更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欣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770号罪犯王欣,男,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另外,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5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欣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3105.2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欣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得14次嘉奖)。2015年2月17日因不按规定使用摆放发剪及药品被扣2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93105.24元已履行15000元。根据监狱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消费台帐显示,该犯2014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28日共收顾送款、汇款14600元,前期结余1079.21元,现结余3539.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近两年收支情况显示,其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主动,依法可在减幅范围内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