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90号申请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大田工业港。组织机构代码:78810928-9法定代表人赵时煜。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申请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13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3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