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英,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英,被执行人烟台益丰灯芯绒有限公司,住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英与被执行人烟台益丰灯芯绒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