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素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素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1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