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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7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薛玉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芳,薛玉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7民初72号原告李秀芳,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被告薛玉生,男,50岁,汉族,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芳诉被告薛玉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扈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博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