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6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纪现华与王庆胜、汲芳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现华,王庆胜,汲芳兰,马学存,王焱,徐田富,王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667-3号原告:纪现华,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王庆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汲芳兰,女,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马学存,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王焱,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徐田富,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王惞,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现华诉被告王庆胜、被告汲芳兰、被告马学存、被告王焱、被告徐田富、被告王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王焱的工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焱的工资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秀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