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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立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00号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罗利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峰、裴鹏义,公司员工。被告张立标。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立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14元,减半收取24107元,由原告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