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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18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6日。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4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两个女孩长女朱紫薇、次女朱紫仪自2016年4月18日由原告抚养至2022年4月18日,在此期间被告不负担抚养费;2022年4月18日之后两女孩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律程序解决;三、双方财产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