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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房德祥与被告沈亚飞、许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德祥,沈亚飞,许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593号原告房德祥。委托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亚飞。被告许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德祥诉被告沈亚飞、许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德祥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房德祥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