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建丽与胡贵敏、胡照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丽,胡贵敏,胡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902号申请人任建丽,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贵敏,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照杰,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建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贵敏、胡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贵敏、胡照杰的银行存款408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