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集安市富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集安市富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被执行人集安市富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安市。法定代表人:谷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初字第1363号,于2015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乐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集安市富兴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吉兰出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