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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陈启坤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启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坤,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启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渝0228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启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启坤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启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启坤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启坤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