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与刘端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刘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天晃。被执行人刘端荣。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康阳米业有限公司与刘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端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已在执行立案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仍然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和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沈华斌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