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邹平香槟蒙娜丽莎瓷砖卫浴店与赵书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香槟蒙娜丽莎瓷砖卫浴店,赵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香槟蒙娜丽莎瓷砖卫浴店。经营场所邹平县香宾广场。注册号371626600292533。经营人李继海,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邹平香槟蒙娜丽莎瓷砖卫浴店业主,住邹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5********。被执行人赵书龙,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香槟蒙娜丽莎瓷砖卫浴店与被执行人赵书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8500元,已执行/元,尚欠85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