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莫炳闯、莫中相等与莫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闯,莫中相,莫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莫炳闯,居民。申请执行人莫中相,居民。被执行人莫童明,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玲玲,广西天任律师律师。申请执行人莫炳闯、莫中相与被执行人莫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1997年11月22日作出的(1997)环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童明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炳闯、莫中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童明名下银行存款,执行得赔偿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45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莫炳闯、莫中相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环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