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娜与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娜,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4号原告黄娜,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朋。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娜与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娜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邹庆华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