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某等与武某甲、武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武某甲,武某乙,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晏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王某某、依据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某甲、武某乙、晏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锦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