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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与曹洪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曹洪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原秦皇岛益海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家公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866528-5。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洪顺。上诉人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洪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重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丰益再生资源开发(秦皇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成新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王林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