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0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世余与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余,赵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01122-2号申请执行人吴世余。被执行人赵建文。申请执行人吴世余与被执行人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000元,未执行标的3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