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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志清与孙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清,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鹏,男。申请执行人赵志清申请执行孙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9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鹏应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孙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鹏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鹏至今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市××区××路×号楼×层×号房屋,并依法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现××市××区××路×号楼×层×号房屋已由苏雯(身份证号×××)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苏雯(身份证号×××)即拥有××市××区××路×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