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7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卜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7刑初47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男,1960年5月15日生,彝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卜某某为种植烤烟,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挖机到巍山县牛街乡爱民村委会老黑棚社烈比故山场自家林地内开垦林地。经鉴定,毁林蓄积量达65.59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毁林蓄积达65.59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卜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砍柴刀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