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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心蕊与石家庄裕华区金土豆种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蕊,石家庄裕华区金土豆种子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74号原告陈心蕊。委托代理人李占强。被告石家庄裕华区金土豆种子经营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负责人杨俊华,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蕊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土豆种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心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文 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姣���?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被: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