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津晶与邹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津晶,邹钰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17号原告高津晶,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巴特尔,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钰婧,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津晶诉被告邹钰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津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津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津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