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燕军与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军,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91号原告陈燕军,女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燕军诉称,2014年9月17日,邹红梅与二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邹红梅借款200000元,月利率为20‰,由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邹红梅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12月10日,邹红梅将其对大新房产公司的20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债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二被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大新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由被告大新实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军的起诉。诉讼费4900元,退还原告陈燕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炯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