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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4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舒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院才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