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4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舒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刘院才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