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允臻、陈素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5号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文树。被执行人许允臻。被执行人陈素珍。被执行人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金旺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交纳执行款9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对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8300元,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5幢3单元202室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该房产的处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78-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许允臻、陈素珍、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已查封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