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昌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昌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余平,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尤志强,系原告员工被执行人何昌轮,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昌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昌轮于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623.3元、利息1707.71元、滞纳金689.74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何昌轮名下账户无存款。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何昌轮进行了布控,拘留期限7天。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关注公众号“”